法律面前

法律這東西,我一向不感興趣。原因主要是法律用字艱深,亦與一般寫作語言有異,彷彿是新世代流行的「火星語」。這個觀念最近漸漸被打破,沿於最近修讀的法律翻譯課堂。上過第一課後,驚覺自己對本地法律的無知。堂上最令我深刻的是老師的一席話:「中國人有句說話叫生不入官門,我就唔係好認同。如果你連法庭都未去過就唔係好似樣,係法庭上面你可以見識下人可以去到幾無恥,亦有些人會申張正義。」

法律用語之所以與別不同,不能引起歧義之餘,還有香港法律是跟隨英國的普通法,所以在翻譯上難以做到盡善盡美。再者,有近七成的律師認為,以英語作為法律文件的主要語言忽較合適。盡管回歸後漢語地位有所提升,在法律上,英語還是獨佔鰲頭。以下兩個例子是我上課是一些有趣的實例,大家不妨看一下:

1)The contract is to be executed within this year.
2)Causing any addition outside the designated area constitutes and offence.
3) 襲擊與歐打在法律上的分別


1) Executed 解作簽署
2) 第二項是一位小販在路邊賣貨時被控告,Addition 一字在法律上可解作「增設工程」。小販辯稱「工程」是指大型建設,法官卻認為addition可指貨物,最終小販被判有罪。
3) 襲擊不一定有身體接觸,當事人遭人恐嚇受驚在法律上也可解作襲擊。歐打是有身體接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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